由于重金属具有累积效应,能引起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欧盟开始实施一项的措施,限制镉的使用,展开替代品的研究。尤其是在聚氯乙烯不可以使用含镉的颜料染色。欧盟于1991年7月12日发91/338/EEC指令。
含量大于0.01%(ppm)镉以及化合物不能被用来对如下物质和其生产的*终产品染色:
——聚氯乙烯PVC
——聚亚安酯
——低密聚乙烯(ld PE),用来生产色母的氯乙烯除外
——醋酸纤维素(CA)
——乙酸丁酸纤维素(CAB)
——环氧树脂
——三聚氰胺-甲醛树脂(MF)
——尿素-甲醛树脂(UF)
——不饱和聚酯(UP)
——聚对苯二甲酸乙酯(PET)
——聚对苯二甲酸丁烯酯(PBT)
——透明/通用型聚苯乙烯
——丙烯腈methylmethacrylate (AMMA)
——交联聚乙烯(VPE)
——耐冲击聚苯乙烯
——聚丙烯(PP)涂料中其镉染色剂的含量也不可超过总质量的0.01%。但如果涂料中锌的含量也高,则镉的浓度在尽可能低的前提下,可以放宽要求到0.1%。
含量大于0.01%(ppm)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做稳定剂稳定由氯乙烯的共聚物或聚合体生产的以下*终产品:
——办公室或学校用品
——用于家具、汽车的装置
——衣物或衣服点缀品(包括手套)
——地板或墙壁的途层
——涂层、填充的层装纺织织物
——人造皮革
——留声机、碟片
——导管及其配件
——旋转门
——公路运输车辆(车厢里外、车下)
——工业或建筑用钢坯涂层
——电线绝缘层
如果以上产品的镉的含量超过聚合物质量的0.01%,不能投放市场销售。